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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
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UNWMZG)成立于2012年12月5日,是从事综合性民间世界文明观察研究和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的国际性、非官方、非赢利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简况
2012年12月5日,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已经获宁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许可。
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的成立将为办出特色民间智库,发挥民间组织特殊作用发挥积极作用。
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主要推广和传播宁夏的远古文化、黄河文化、六盘山文化、西夏文化、伊斯兰文化等历史沉淀和现代文明;
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章程
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章程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 则
中文名称: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
英文缩写:UNWMZG
第三条 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的宗旨是:与文明同行 同思想对话。在开展活动时,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学术文明交流与对话。通过广泛的国际文明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文明成果相互了解和文明成果相互学习,促进我国文化、经济、科技、社会各领域的文明程度不断完善和提升,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和谐发展。
第四条 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受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地址设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324号二号楼2-2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宁夏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的业务范围:
(一) 致力于国际文明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和国际间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活动;
(二) 与各国、各地区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成果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三) 在国内外组织文明研究成果的展览、演播、国际学术会议(如:世界文明(宁夏发展)论坛)、讲座及友好学术交流访问等活动。
第三章理 事
第七条 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社会各界有影响、有声望的老中青人士组成,包括常务理事和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积极参加促进人类社会文明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和谐发展交流活动。
第九条 理事加入本团体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申请或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文明观察研究课题工作;
(四)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有关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成果并提供相关研究成果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出本团体应向理事会书面提出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个负责人任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审核通过本团体的工作计划;
(四)审核通过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理事会全体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理事会设名誉所长若干名、所长一名、副所长若干名、执行所长一名、执行副所长若干名,宁夏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组成理事会议。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议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职权,领导本团体开展各项工作,其职权是:
(一)监督落实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下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
(三)负责筹备理事会的换届工作;
(四)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本团体的工作;
(五)讨论常务理事和理事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团体聘请名誉顾问、高级顾问、顾问、客座教授、研究员、名誉理事,为促进本所工作及交流项目提供咨询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常设工作机构实行执行所长责任制,在理事会议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名誉所长、所长、副所长、执行所长、执行副所长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执行所长、执行副所长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所长、副所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所长、副所长、执行所长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所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所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所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执行副所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其中包括个人专利权和版权);
(二)申请国家财政扶持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申请国家及相关部门课题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经费用于日常开支、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交流活动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介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原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审议后,交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经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终止活动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2012年9月3日经理事会代表电话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全体会议及其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夏融合世界文明观察研究所
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