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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会计继续教育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会计继续教育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提高会计队伍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第三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
第六条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面授)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或授权审核确认。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以下(含中级,下同)两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以下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形式:
(一)由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或会计人员培训;
(三)参加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在当年至少取得1科(含1科)以上考试合格;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一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培训考试制度。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时间满24小时后,应参加由财政部门统一命题的考试,合格后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培训机构应在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15日内,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有关资料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成绩等)以电子文本形式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在会计人员信息库中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继续教育内容
企业单位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新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11号)为主要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以即将下发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为主要内容。
黑龙江会计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向社会各界特别是会计人员广泛宣传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促进会计人员进一步增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自觉性。 (二)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组织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对培训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培训考试合格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三)要认真总结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省厅会计管理局。
黑龙江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要求
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15〕6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归属于哈尔滨市财政局管理的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高级、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培训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二、继续教育内容
《营改增财税处理及案例应用》、《企业汇算清缴统筹与税务风险管控》、《管理会计》。
三、培训形式
参加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采取网上或面授培训形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员可根据需要任选课程的每个课时。学员网上学完1学时记1分,取得24学分考试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各种培训形式取得学分不足24学分的,在网上可任选课程的课时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