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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基本信息
  • 进入网站:点击进入
  • 网站地址: creva.org.cn
  • 网站名称: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 网站类型: 政府组织 - 协会组织
  • 所属地区: 北京
  • 更新时间: 2022-04-09
  • 关 键 词 :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登记代理人
  • 网站描述: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简称“中估协”)成立于1994年5月,原名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2014年8月更名为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Real Estate Valuers and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为CREVA。协会是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土地登记代理资格及从事土地估价、登记代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全国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国土地估价、登记代理组织和人员,开展自律管理;制订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指引行业发展;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规范,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专门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提升;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发挥政府、社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促进行业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制定、实施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土地评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中介机构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的方式实行市场准入,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三)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提升行业地位,保障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依法执业的权利,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

    (四)组织土地估价、登记代理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土地估价和登记代理专业技术指南,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向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和实践考核工作;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协同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对土地评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七)受理土地估价、登记代理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

    (八)建立土地估价师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和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印发土地估价、登记代理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外各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已历经四届理事会,第一届会长王先进,常务副会长马克伟,秘书长张瑜;第二届会长刘文甲,常务副会长向洪宜,秘书长秦海荣;第三届会长鹿心社,常务副会长胡存智,副会长兼秘书长杨于北;第四届第一任会长鹿心社,第二任会长胡存智,副会长廖永林,秘书长王军。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设有专门委员会和研究机构: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会籍与信用评价委员会、技术标准委员会、财务行政委员会、不动产登记代理委员会和研究中心。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八个办事部门:办公室、综合部、财务部、考试部、会员部、教育培训部、技术部、信用评价部。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相关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旨在加强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而制定。

2021年10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共十三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办法印发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房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0月15日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办法全文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考试大纲,发布考试通知,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担《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具体考务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一)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符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照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审题、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报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组织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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